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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戴维 李

你需求理解的美國藍卡寓居需要

【提出請求人丈夫或妻子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同時取得藍卡】

【無須英語及教育水准限止】

【享用優質福利及市場資源】

【子女直接就讀美國名校】

【出入自由無移民監】

【無須經濟活動環境】

移民美國優勢:

2. 提出請求人年滿18周歲

移民美國提出請求條件: 1. 投資50萬美圓

最終,入籍提出請求人需求證實他在提出請求入籍的州至少寓居3個月。 這一要求並不是實際寓居要求,縱然提出請求人現居國外,也能夠滿意這一要求。

除開證實5年連續不斷寓居時間,入籍提出請求人還要證實在5年的時間界線內其在美國實際寓居超過二分之一的時間。盡管回美證可以避免遺失長久居民身分,它並不可以在入籍上滿意實際寓居的要求。 因為這個,不管在美國境外是何端由,假如提出請求人沒有辦法證實其滿意了實際寓居要求,其入籍提出請求便會被不接受。

入籍提出請求人需求證實在規定的5年時間界線中保存在美國長久寓居。同時,入籍提出請求人需求證實自變成長久居民以來, 其從未在美國境外一次性稽留超過一年,不管是否取得了回美證。一次性離去美國國境超過6個月在入籍特殊情況帶來未連續不斷寓居的測度。這一測度普通可以被在美有長久寓居意向的憑證推倒。在某些特別指定事情狀況下,譬如國外的辦公是基於美國政府的協議還是是為一個有國外業務的美國企業辦公,外籍提出請求人可以在離境一年以上的事情狀況下仍向國土安全部提出請求保留美國居民身分。

在變成有條件長久居民和合法長久居民5年後(與美國公民婚配且一日常生活住3年後),合法長久居民可以提出請求參加美國國籍。遠門問題對這一過程尤為關緊,而其法律規定和維持長久居民身分的規定絕對獨立。

入籍的影響


提出請求回美證要求解釋明白,提出請求人是否以非居民的身分申請報告美國個人收稅,還是是否以非居民的身分申請報告美國個人收稅敗績。若提出請求人曾以非居民的身分申請報告美國個人收稅還是以非居民的身分申請報告美國個人收稅敗績,回美證提出請求有可能會被不接受,理由是該外籍人士已讓步其CPR或LPR身分。美國公民和移民局有可能在發放回美證前,要求出示申請報告個人收稅的憑證和在移民短暫離去美國的其它憑證。

不過,一朝指紋搜集完成,長久居民就可以在其回美證提出請求還沒有經過前離去美國,而不會影響到提出請求。額外, 提出請求經過後,假如提出請求人有要求,回美證可以被寄往美國領事館、使館,還是美國公民和移民局的國外工作室。

長久居民需求在美國境內提交處理回美證提出請求,且需求親身前去美國公民和移民局的提出請求支持務核心施行指紋錄制,也就是按指紋和照像。普通在提出請求人當面送交回美證提出請求後幾周內會安置搜集指紋。假如長久居民在指紋搜集前離去美國,其需求回到美國加入指紋搜集,否則其回美證提出請求會被不接受。

對於那一些期望在不讓步長久居民身分的前提下在美國境外稽留一次性超過一年,還是期望大多時間在美國境外稽留的長久居民,可以提出請求回美證。回美證是美國公民和移民局(USCIS)頒布的一種與護照風格大致相似的旅行證件,用來證實居民在離去美國時沒有讓步居民身分的意向。

回美證


因為那一些多次在美國境外長時期稽留或在美國境外稽留一年以上的居民有可能被不接受進入國境且被帶入遣歸途序,提議在離去美國國境時就要准備好回美證。

3. 居民是否以居民的身分提出請求了美國收益個人收稅申生產進度報表。

2. 居民回到美國家大計回到僱傭存在的地方地,仍然回到實際的家子存在的地方地,而不是短暫的稽留;

1. 居民的家子關系、保有的財產和辦公是在美國仍然其它國度;

用來確認居民寓居意向的考慮因素,涵蓋:

若某個居民,在幾年內多時都稽留在美國境外,而只是每年回美國一次,美國海關和邊陲盡力照顧局(CBP)就可能在其纔經機場或其它口岸進入國境美國時對其移民所取得的CPR或LPR身分提出質疑。重返美國的居民的擔任的工作就是要證實其出境是短時間之內的。

在中國的EB-5市場中存在曲解,即,只要某長久居民每6個月進入國境美國稽留幾天還是幾周,就不會讓步其LPR身分,由於滿意了離境一次性不超過1年的規定。中國公民會被不正確地提議,假如它們每年回返美國並稽留幾周,它們就能保存其長久居民身分。這是不正確的想法,由於縱然居民單次在美國境外稽留的時間少於一年,它們也有可能錯過其長久居民身分。

長久居民在每一次進入國境美國時,務必出示其管用藍卡,況且證實他/她是在臨時的國外稽留後,再回到其美國境內未讓步的,長久的住所。依據法令規則規定,不論什麼長久居民在美國境外稽留超過一年,其藍卡將失去效力,不可以用其藍卡提出請求進入了美國國境。這個之外,不論什麼居民在美國境外一次性稽留超過一年,美國國土安全部就覺得其讓步了長久居民身分。

有條件長久居民和長久居民的寓居要求


因為保持長久居民身分對全部居民都這麼關緊,EB-5投資者務必更加注意保持其身分。由於若它們(注:指主提出請求人)錯過CPR身分,它們所帶的丈夫或妻子和子女也都將遺失其CPR身分。

獲得了有條件長久居民(”CPR』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或合法的長久居民(『LP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身分的EB-5投資人信任,只要它們作為居民向美國政府繳稅,遵紀守法,並每年來美國待上幾天到幾周,就能夠保持它們的CPR或LPR身分。不幸運的是,保持長久居民的狀況並非這樣簡單,尤其是對於那一些次數多還是長時間待在美國境外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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